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条九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在2016-2017所属期存在未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不实和经税务部门催报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规定的时限等情况。
现公告如下,请下列单位看到本公告后一周内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报补缴工作。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数额外,还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将未申报户(申报不实)纳为信用不良系统。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2017年珲春市(珲合) 税务局残疾人保障金移交台账
珲春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鞠艳红